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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文明就是制度文明、法制文明
是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石



分权制衡与民主集中


两种政体中制约方式的比较


西方民主制度中的三权分立制,具有较强的迷惑性,本文以当今被资本主义世界奉为“最完美”的典型西方民主制国家——美国为例,重点研究“三权分立”的内在矛盾和客观效果,并将民主共和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这两种政体中不同的制约方式加以比较。


一、美妙的幻想——分权制衡

西方国家的政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分权制(三权分立)、选举制、代议制、两党和多党制。而所谓分权制就是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国家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和法院掌握;各自独立行使,同时又互相制约,维持权力平衡。分权学说产生于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由洛克首创。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的思想家孟德斯鸠根据洛克的分权说,进一步提出“以权力制止权力”的思想,从而建立了资产阶级关于国家政治制度和国家机关相互关系、三权分立、分权制衡的基本理论原则。在美国独立前,代表英王的殖民地总督,一人身兼立法、行政、司法、财政和军事大权实行专制,引起了人民强烈不满。因此,在1787年美国费城的制宪会议上,为了避免权力过分集中而产生新的独裁专制,资产阶级政治家普遍接受了孟德斯鸠的“以权力制止权力”的思想,希望通过分权制衡的方式来实现权力制约和均衡。这种制度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反映了新兴资产阶级同没落的封建阶级分享统治权的要求。在资产阶级建立统治的最初阶段,这种制约方式对于巩固资本主义制度,防知寡头政治,约束权力滥用确实起到了明显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在200多年的美国近代民主制度史中,随着社会阶级构成的变化和主要矛盾的转化,资产阶级政治家和理论家不断对其民主制度进行修补和完善,使之更加适应其经济基础和国体需要。但是,也正是由于这些变化,三权分立制的最初意义也已发生了根本变化,随着封建势力和早期金融贵族的最终退出政治舞台,三权分立制反封建的“阶级分权”功能已经消失,在资产阶级独占统治地位的情况下,资产阶级绝不再允许其它阶级特别是劳动阶级同自己瓜分统治权力。做为阶级之间运用权力互相制约、实现平衡,已经是不可能的了。实质上,三权分立制度现在只是调整资产阶级内部不同利益集团的关系,迷惑公众视线的一种精巧的工具。正象恩格斯所指出的“事实上这种分权只不过是为了简化和监督国家机构而实行的日常事务上的分工罢了。”

在三权分立的制度下,做为资产阶级的政权体制是如何分权的呢?从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及以后的修正案中可以看到,国会、政府(总统)和最高法院这三个权力机构分别掌管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这三个权力机构的产生渠道完全不同,特别是国会与总统的产生既无横向联系、又无纵向联系,国会的参议员和众议员分别由各州和各选区选举,总统则由两大政党在各州按照“胜者全得”的原则垄断选举团然后选举产生。国会与总统由于产生的渠道不同,双方没有权力义务的关系。总统不向议会负责。无权解散议会;议会也不向总统负责,无权要求政府辞职。最高法院的法官虽然是由总统任命,却又是终身制。权力、义务、责任的分离,使国会、政府和最高法院成了国家机器中各自为政的分立元件,不仅不能避免决策中的失误,而且还造成了各个权力中心之间互相掣肘拆台的局面,严重妨碍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例如,国会的立法,总统可以予以否决,最高法院也可以运用解释宪法权裁定国会的立法是否违宪;总统的否决权,议会能够以2/3多数票予以推翻。三个权力中心互相否定的制约方式,常常造成混乱局面,导致政局动荡,内阁危机,以致无法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分权制衡从本质上说,不但没能制约权力的滥用,反而形成了一些资本主义政体中无法克服的弊端。


二、混乱的现实——权术游戏

国家机器的主要功能之一是治理国家,因此研究一个国家政体的功能和效率,其主要的着眼点就应考察这部机器的产品,即由国家机器产生的法律、政策、以及决策和实施的过程。按照这个思路来考察美国现行体制中做为主要制约方式的三权分立制度,人们就会发现,孟德斯鸠“以权力制止权力”的设想并非那么理想,那么美妙,它带来了人们始料不及的混乱,互相制约变成了一种权术游戏。

1、滥用权力、歪批宪法。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最高准则,但在美国三权分立的情况下,却被戏称为竞赛规则。虽然只有国会才能按照严格的立法程序进行修改,但宪法的解释权却被三个权力中心滥用。

司法部门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解释宪法,美国一个首席法官休斯曾经说过:“法官愿意把宪法说成什么样,宪法就是什么样”。如在种族隔离问题上,最高法院曾判定,为黑人设立“隔离但平等”的学校是符合宪法的,可多年之后,还是这个最高法院却又说,既然“隔离”是事实,就永远不可能是平等的。

总统和行政系统也通过手中的权力来解释宪法。按照美国学者的说法,“第一个使用这手段的就是华盛顿,有一次他到国会作证,他认为这件事使他丢了脸,于是他坚持国会无权把总统召到国会或国会的任何委员会作证”。美国第四任总统哈里森在就职一个月后就去世了,当时的副总统泰勒未经代理总统阶段就完全接替了总统职务,国会中没有一个人能有力地向他这一举动提出异议。这种做法终于在1967年通过的第25条修正案中确定下来。在美国宪法史上,总统甚至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增减最高法官人数。约翰·亚当斯曾在最高法官出缺时,把原来的6名法官数额削

减为5名,而他的继任者托马斯·杰斐逊却反而将法官增加为7名。林肯为避免战争政策在9人最高法院受到阻挠,在1863年又把法官人数增加到10人。

2、玩弄权术、拖延立法。国会的主要职权是立法,但由于立法是利益关系最为敏感的问题,受到的干扰与牵制也最大。国会辩论是众议员否定议案的市场,反对派议员可运用一系列的修正案来拖延立法,参议员除可使用这类议会花招外,还有一种众议员们所没有的手段,就是以发表冗长的演说来阻挠议事,一项议案既使在两院都获通过后,还要把完成的议案提交总统签署,总统的否决、或搁置否决,都能使国会通过的法案变成一纸空文。因此,一项议案最终变成法律,常常是一波三折、左修右政,最后变得面目全非。

由于这些干扰,在美国许多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却根本无法通过立法加以解决。例如美国的凶杀犯罪是举世闻名的,在20世纪前70年,美国遭枪杀的人数高达80万人,比每次美国对外战争中死亡的人数都多。美国私人拥有枪支的数目超过2亿支,比美、苏及北约成员国武装部队的枪支总和还要多,而且每年仍以250万支的数目增长,这么严重的社会问题,美国的国会、政府及公众都觉得必须加以解决,美国的政府、国会及公众都深感忧虑。众议院关于解决这个问题的议案已达150多份,可是因为这些议案侵及了美国枪械制造商的利益,该利益集团利用各种手段施加压力,使此类议案无一得以通过。

立法工作还常常被用来作为权力中心互相攻讦的武器。在尼克松政府时期,当时是少数党的政府,多数党的议会,国会通过了一项法律,授权总统控制工资和物价。但当时多数党并不真正需要这种控制,他们只是想借此机会把这件事记录在案,据此指责共和党的政府应对通货膨胀负责,而不是民主党国会的责任。

三个并列的权力中心互相制衡,不仅使立法工作受到拖延和干扰,也使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政府决策受到影响,作为政府首脑的美国总统,他的一些决策有时根本得不到实施,1962年的古巴导弹危机就使肯尼迪总统大伤脑筋,本来肯尼迪总统已在一年前就作出了将朱庇特式中程导弹撤出土耳其的决策,总统和国家安全委员会也曾经下过正式的命令,但是过了一年多,导弹依然存在,因而成了苏联要在古巴部署导弹的口实。决胜难以实施的问题,美国的近几任总统都曾经遇见过,约翰逊的机构合并、尼克松的水门事件、卡特的停止生产B—1超音速轰炸机的决策,都是由于各种干扰而难以实施。正象美国学者希尔斯曼评价的那样“总统的确是不断地在作决定,但是在一个接一个的行动之后,谁对决定负责,却象水银泻地,到处滚动,好像是既没有一个人也没有一个机构对此负责。一项决策的论点越过层层官僚似乎逃进了政府机构的迷宫,有时又似乎从来没有进入政府。”

3、重心偏移,总统专权。三权分立造成的弊端,已经使资产阶级统治集团认清了权力集中的必要性,因此,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垄断资产阶级开始千方百计限制立法权,扩大和强化行政权力。近几十年来,美国政体中已经十分明显地出现了权力重心逐步向总统偏移的现象。总统可以采用各种手段避开或越过国会的监督,从而使本来意义的分权制衡原则日渐走向名存实废。总统依靠其行政特权在与国会、法院的夺权斗争中占尽了上风。美国宪法规定:立法权应属于国会,行政人员不得向立法部门提出议案。但实际上,总统提出的方案被视为“政府法案”,予以优先讨论。近年来国会的议员们已经习惯于从总统那里得到现成的法律草案加以讨论。据统计,美国国会每年表决的近千件法案中,30%以上是由总统提出的。美国宪法最初确立总统否决权时,只被认为是行政机关自卫和防止不适当立法的手段,而现在已变成总统指导、控制立法的武器。总统甚至还能运用一种法律上没有规定的“预先发表否决意见”来迫使国会就范。1974年美国国会在讨论一项援外拨款时,福特总统便预先表态要行使否决权,国会只得屈服于总统否决权的压力把这项修正案进行了修改。

美国宪法中规定外交政策是由总统和参众两院分权掌管的,但总统依靠他的国家安全委员会巧妙地越过国会开展自己的外交活动。与外国缔结条约需要国会批准,总统就以“行政协定”取而代之,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的《大西洋宪章》、《波茨坦宣言》等涉及重大原则的外交问题,都是运用协定方式出台的。对外宣战权在国会,总统就“不宣而战”,朝鲜战争、越南战争、轰炸柬埔寨、入侵格林纳达,都是在事后国会被迫接受既成事实的。任命外交官需要国会批准,总统就任命特使。美国社会学家柯克帕特李克·塞尔在《权势转移》一书中,曾以尼克松为例,对总统专权作了淋漓尽致的描绘,他写道:“尼克松显然不准备在任何方面受立法部门的限制,当他不喜欢国会送交给他的议案时他就予以否决;当他不喜欢国会所通过的方案时,他就不给拨经费……当他想要在国际上打交道时,他不签订正式条约而采用行政协议的办法,从而使参议院没有发言权;当他想要轰炸柬埔寨时,他绕过五角大楼和国会,发动了一场保密战争;当他想要废除一个方案时,他就干脆下达命令,撤销执行那个方案的行政管理机构或委员会。”

由此看来,美国式的三权分立实质上是做给公众看的一件华丽的外衣。对于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来说,这种多中心的分权结构也是不科学的,它不但未能发挥有效监督和合理制约的功能,对于迅速决策和避免失误也是不尽人意的。因此,在国家机器的功能上,垄断资产阶级不得不根据他们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来确定是否实行和怎样实行分权制衡的原则。


三、理智的选择——两种制约方式的比较

“分权制衡”的主要弊端在于权力分散所造成的横向否定,分权只是手段,监督和制约才是根本的目的,三权分立的基本功能中权力均衡是为权力制约服务的。因此,三权分立的原则实质上是一种制约方式。那么,我们再进一步将西方民主共和制与我国现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两种根本对立的政体中不同的权力制约方式加以比较。

我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形式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而在国家政权体制和结构的各个环节。人民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则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国家形态上实现了真正的人民民主即社会主义民主,这种政权体制了构成了一个首尾相连的制约结构。与分权制衡的制约方式相比较,人民代表大会所实行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在监督和制约国家权力方面有如下特点:

1、最高权力的纵向制约。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处于国家权力的最高地位,而且是唯一的、全权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是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最高体现者。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一切国家权力实施监督与制约,这种制约方式与三权分立相比较,可以看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最高权力机关只有一个,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三权分立制度中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三个平行的。从制约的角度看,一个是纵向的,一个是横向的;从最高国家权力的角度看,则一个是集中的,一个是分散的。纵向制约的监督和制约方式,从根本上避免了“三权分立”的横向制约所造成的权力分散的互相牵制,使人民的意志能够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变为统一的国家意志,达到人民的利益与国家的利益高度一致。

2、立法与释法的统一。按照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同时,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也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和释法权是统一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这些规定保证了宪法意义的同一性,避免了因分权而造成的对宪法和法律本意的歪曲和谬用。也可以从根本上避免行政、司法等机关利用宪法解释权来与权力机关分庭抗礼,保证权力机关对行政、司法的有效监督和合理制约,保证国家意志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由此看来,立法权与释法权的统一,是保证国家宪法、法律尊严的必不可少的基本条件。

3、议行合一制度。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立法权与行政权是由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分别掌握的。但实质上仍是统一由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因为行政机关不是与立法机关相平行的,而是从属于立法机关,是立法机关的执行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既制定法律、决定国家重大事项,又组织、领导和监督行政机关和其它国家机关贯彻执行,在这方面它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国家机关之间工作关系上的体现。同时,大多数人大代表不脱离生产和工作岗位,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他们以人大代表的身份参加议事活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他们又以普通劳动者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在各自的生产和工作岗位上参加人大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

国体决定政体,内容决定形式。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分析国家的政权体制,民主共和制与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根本不同还是由其国体基础决定的,也就是说,两种制度的根本差异是由国家性质决定的。我国作为社会主义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的利益是国家的最高利益,而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垄断资产阶级的利益是最主要的。在这样不同的根本利益前提下,国家政权的性质必然决定其权力制约方式的截然不同,制约目的和制约效果也就大相径庭了。在国家权力的制约理论上,资产阶级思想家、理论家看到的是从垄断资本利益到国家权力,马克思主义思想家、理论家看到的则是从人民的利益到国家权力,“分权制衡”作为资产阶级权力制约方式,目的是维护和巩固资产阶级专政,调整资产阶级内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无论它怎样分权、怎样互相制约、互相否定,它终归不会把权力分给无产阶级和劳动群众,而其客观结果必然是统治和压迫无产阶级和劳动群众。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才有可能实现最广泛的民主,才有可能实现人民群众对国家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合理制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我们提供了适合我国国体特点的政权制约方式,但是,我们还应看到,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我们目前在权力制约的理论和实践上还存在一些差距,需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乃至人大代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探索、逐步完善。

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从这里可以看出,我们通常所说人大的监督职能,是由制约和支持这样两个方面构成的,具体地说,就是人大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于行政、审判、检察等机关的工作行为,要按照宪法和法律的标准加以衡量,符合宪法和法律的,则予以支持,偏离或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则加以制约。

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要首先提高对制约功能的认识。目前我们人大的监督职能存在着偏重于支持而忽略制约的倾向,谈起人大的监督,人们自然地想到对“一府两院”工作的支持与促进。因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国家的权力机关与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根本目标、根本任务是一致的,就权力机关实施监督的目的和结果而言,理应是对“一府两院”的支持与促进。但同时也不应忽略人大监督中的制约功能。因为合理而有效的制约,同样是为了保证国家机器按照人民的意志和需要运转,是与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相一致的。

其次,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放手发挥人大的职能作用,是实现人大制约功能的必要前提。要从法律上完善制约机制。人大对其它国家机关的有效制约,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予以保证,在国家尚未出台《监督法》等法律规定之前,各地应在实践中大胆探索,积累经验,强化并完善制约机制,为制定法律法规提供依据。

在制约手段与效果上,要依照宪法的规定,综合运用各种制约手段,提高制约效果。在实施监督中,既要发挥审议、三查(察)等常规手段,又要恰当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等制约手段,从根本上说,制约手段是避免偏离宪法和法律行为的最重要手段,只有正确行使这些制约手段,才能达到制约目的,才能真正使人大的监督收到预期效果。

本文参考书目:
      掌权者的责任——争取总统克尽阙责    【美】瓦尔特·蒙代尔 著
      白宫秘闻             【美】比尔·加利 口述
      权势转移              【美】柯克帕特李克·塞尔 著
      美国民主漫谈       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本文参加黑龙江省人大纪念宪法十周年理论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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